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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胡海涛,中共党员,化工园区安监局副局长(事业编),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协助刘仰乐负责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一片区安全监管工作。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9)伏荣兵,化工园区经发局副局长(事业编),主持全面工作。未落实省、市、县关于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要求,未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0)孙 璇,灌南县环境保护局化工园区分局副局长(事业编),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园区二片区片区长,负责二片区环保检查。未落实灌南县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聚鑫公司四车间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违法生产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贾 刚,中共党员,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工园区分局局长。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对聚鑫公司特种设备存在无使用登记证和超期未检测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资格证和持过期证件上岗操作的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2)蔡黎明,化工园区规建局副局长(事业编),主持全面工作。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3)韩志大,中共预备党员,化工园区规建局副局长(事业编),分管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14)嵇道峰,中共党员,灌南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城乡规划科、质量安全科履行职责,对城乡管理科、化工园区规建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5)李晓霞,中共党员,灌南县住建局主任科员,灌南县规划局副局长,主持规划局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城乡规划科履行职责,对城乡管理科、化工园区规建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吴梓进,中共党员,灌南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未有效指导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危化科履行检查执法职责,对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王树早,中共党员,灌南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科。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生产行为,未依法督促危化科履行职责,对危化科、化工园区安监局安全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孟祥应,中共党员,灌南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科长,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未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聚鑫公司违法生产行为,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9)刘恩惠,灌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分管投资技改项目。未依法督促投资规划科履行职责,对投资规划科、园区经发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孙益平,中共党员,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灌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未依法督促特设科、化工园区分局履行职责,对特设科、化工园区分局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戴凌雷,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主持科室工作。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聚鑫公司特种设备无证使用、超期未检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2)韩传福,中共党员,灌南县县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现役军人),负责大队全面工作。未发现聚鑫公司违法改扩建的明显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3)唐波,中共党员,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市场管理等工作。未依法督促化工园区、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职责,对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工园区安监局未依法查处聚鑫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4)商振江,中共党员,中共灌南县委副书记,灌南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要求,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化工园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和项目建设监管职责,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5)李振峰,中共党员,中共灌南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对灌南县有关职能部门和化工园区党工委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文件、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设项目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6)方念军,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灌南县安监局、化工园区安监局履职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7)何守平,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化处、行政服务处工作。未有效督促指导危化处、行政服务处履行职责,对危化处、行政服务处监督管理不力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聚鑫公司间二氯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8)郭绍进,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处长。在组织聚鑫公司间二氯苯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未能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设计变更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9)徐家保,中共党员,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负责工业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未有效督促指导市经信委、安监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和灌南县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等职责,对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特种设备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失察,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款,《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行政处罚建议
(1)刘亚兵,原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长,现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以个人名义承接聚鑫公司间二氯苯技改项目的竣工图绘制和转包验收评价,未履行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定职责,对竣工图以及变更通知把关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人社厅吊销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2)钟昌继,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评价师。作为该技改项目预评价报告编制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对间二氯苯项目技术来源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未对工艺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辨识,造成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人社厅吊销其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郭爱芝,原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所长,现智诚公司副总经理。作为该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主要编制人,同时参与本技改项目的设计、绘制、审核工作。编制的安全设计专篇,未对项目工艺来源及工艺成熟可靠性进行对比分析,未完全按爆炸危险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重大危险源辨识有漏项,未对原料保温釜、高位槽等提出自动控制、联锁要求,未按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编制相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作为安全设施竣工图绘制项目负责人,对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图和变更通知单失察。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人社厅吊销其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责成连云港市安监局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二)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连云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聚鑫公司给予500万元的经济处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聚鑫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照《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建议住建部门对聚鑫公司3000吨/年间二氯苯技改项目设计单位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予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和规定上限罚款;建议省住建厅对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做出5年内不得在江苏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惩戒。
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的规定,吊销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评价资质。
4.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住建厅吊销江苏亨亚达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质监局吊销江苏亨亚达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5.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住建厅吊销灌南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资质。
6.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暂停南京同辉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资质半年,并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7.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住建厅对连云港市正恒建设有限公司作出暂停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1年,并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8.按照《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住建厅给予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
9.按照《建筑法》第七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建议省住建厅给予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10.对江苏智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建议连云港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灌南县人民政府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监察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灌南县委县政府、化工园区党工委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快化工行业结构调整,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去库存、控增量、优总量,通过提高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连云港市、灌南县要调优配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保证监管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满足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连云港化工园安监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增加监管力量,保证75%以上监管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增强落实工作的履职能力、责任心、事业心。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坚决关停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建设项目手续不齐全、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各地区特别是连云港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关和监督关,坚决杜绝“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要联审会办、论证和审批化工建设项目,提升入园安全条件,提高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依法查处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各地区特别是连云港、灌南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安装检测和安全评价等工作合法合规,服务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要建立安全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和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依法吊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各地区要研究制定专家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细化专家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更新机制,对专家的业务水平、从业道德和履职能力进行全方位考核,定期淘汰水平低、职业素养差的专家,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家,要向社会公示,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全面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风险管控,全面加快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组织广大职工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有力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风险点实施标准化管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管控措施清单,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实施闭环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审批、变更验收的程序,严格管控变更风险。
(五)切实加强环保尾气系统改建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环保部门要研究出台新建、改建环保尾气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督促企业科学设计与建设、改造环保尾气系统,加强尾气系统的变更管理。企业要聘请工艺、自动控制等专家对所有涉及环保尾气系统新建、改造工程,从原生产装置、控制手段、操作方式、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实施有效管控,严防环保隐患转化成安全生产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连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