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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碳路中国共建清洁能源岛——中国数字能源旗舰峰会海南站”26日在海口举行。会上正式发布了一项新的团体标准:《海南省整县(市、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下称《光伏开发导则》),旨在引导规范海南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安全、有序、高质量完成。 《光伏开发导则》鼓励“十四五”期间在海南全省光伏发展规模总量内,各县(市、区)建设约80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各试点县(市、区)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可根据屋顶资源和地区配电网接纳能力酌情安排。 《光伏开发导则》提出,海南各试点县(市、区)的现有建(构)筑物的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比例:党政机关建筑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不低于20%;美丽乡村、开发区(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达到60%以上;自来水厂(净水池除外)、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