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感觉这个条文写的比较扯淡...可挠金属电气套管本身是可以暗敷的,为啥在这里的暗敷设没有提及,反而用了“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来描述,“可挠”算不算“可弯曲”?从字面上理解,我觉得可挠是可弯曲的。中国规范经常出现这种专用名词乱用,然后还不解释的情况。设计人员很难把握,这也给了“裁判员”过宽的裁量空间。同时,在本规范7.5.1条中,没有说不可使用塑料导管,反而要求根据敷设场所的特性来确定材质,这样的话,在实质上7.5.1与7.5.8是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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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诸位大佬,目前对GB50311-2016 第7.5.8条是怎么理解、执行的? 光纤入户的住宅入户导管、户内的电话、网络导管是否均须选择金属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