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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对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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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印发了《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新建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已建成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公告》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规定均出自于国家现行的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火电行业燃煤锅炉为例,一般区域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即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火电厂燃煤锅炉执行每立方米100毫克二氧化硫、现有火电厂燃煤锅炉执行每立方米200毫克二氧化硫,所有锅炉氮氧化物执行每立方米100毫克的排放限值。而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规定,二氧化硫排放全部执行每立方米50毫克,氮氧化物排放全部执行每立方米100毫克的标准。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将减少1倍以上,为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奠定了更稳定的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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