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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出境安全:提高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门槛,放松对日常企业数据出境的管控措施

 科技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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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极大地限缩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关于“重要数据”的定义,要求“重要数据”必须有官方告知及认定,其次意见稿提出按照出境的个人信息实际数量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风险评估,而非其法人主体拥有的全部个人信息,这两项规定的调整,体现了立法思路从客体及规模两个层面提高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门槛,放松了对日常企业数据出境的管控措施。

然而意见稿还提出了要探索建立“一般数据清单”,对出境数据采取备案制,此条款控制的对象主要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未有相关控制的一般数据,对其流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可以预见,我国在放松出境数据管控,方便企业日常数据流动的同时,会对数据控制的力度逐渐加大,通过备案制及一般数据清单,进一步全面厘清数据的存储及流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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