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需要设置的位置:根据相关规范,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置在以下位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照度要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以下要求: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安装位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米,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特殊场所的额外要求:以下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展览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半地下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