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纵横四海:交通运输部这次的新规可真是环保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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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其中提出,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码头和船舶供受电设施不匹配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应 当向前款规定的船舶提供岸电。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