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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以来,在整体上对保障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基本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成效。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在执行和调整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和不足。目前,一些地方的做法各不相同,尤其是对施工图审查的性质、政府的监管等问题的认识存在争议。在《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 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 号)出台后更为成为争议焦点,出现不同的解读:一种是认为施工图审查应是政府监管行为,或应继续由政府指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审查制度应不断完善和强化;另一种声音则认为施工图行政审批制度应回归基本建设程序,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制度最大的争议在于“政府是否要管, 该怎么管?”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何立山等认为,施工图审查应该回归到设计单位自行审查的源头上来,政府审查施工图不应继续作为行政行为[1]。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长王树平指出,对“两个条例”的修改,是再一次强调了施工图审查是建设程序中的强制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专业技术性机构为政府的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性服务, 也进一步确定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地位和作用[2]。针对我国各地区施工图审查做法各不相同的现状,武汉科技大学余宏亮则总结出了武汉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江苏模式(公益服务)、上海模式(公司竞争)等国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运行的典型模式[3],介绍了各种模式的审查主体、审查机构性质、审查合同签订方式、审查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针对目前参差不齐的施工图审查水平以及不同类的审查工作,诸多学者与业内人士提出了诸多改革方向,如提出了分别设立省级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以及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下属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不同层面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不再批准新的企业性质的审查机构的建议[4];提出了设立施工图审查职业责任保险政策等措施[5];指出通过实施施工图联审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改革举措,可以大幅提升审查效率[6];认为未来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施工图审查模式[7]等。
如此等等,在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形成对制度性质认识、法律依据理解、相关责任划分等的不明确或不一致,造成思想混乱和实践困惑,对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成效及其可持续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基于此背景,本文将回顾梳理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问题和争议存在的背景,并对施工图审查的性质等进行讨论,提出相关的建议。
2000年以前,我国没有施工图审查制度。在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中只是规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并没有涉及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
但在2000年以前的较长一段时期中,工程质量事故尤其是恶性事故频发,其中不少工程事故是由于勘察设计质量不达标引起的,如重庆市綦江彩虹桥坍塌等恶性事故,这些频发的恶性工程质量事故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也进行了思考和分析。由于不少恶性事故是由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原建设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调研,力求全面掌握当时我国勘察设计质量的情况及问题所在。同时,原建设部组织了赴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有关工程设计审核和质量监管的考察学习。这些工作均为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原建设部在上海等地组织开展了施工图审查的试点,并根据试点经验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文件,有序推动了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同年9月25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明确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至此,施工图审查制度正式确立。
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以来政府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与安全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缺位的状态。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障勘察设计质量、推动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