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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将“终身追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今年1月,万众期待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3月17日,环保部部署3月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3月19日,环保部通报2月份大气污染防治督察情况,多家企业排污挨罚……有目共睹的是,环保执法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在“一把手负责制”的制度框架内,地方领导的态度对环保执法可谓影响巨大。正因为如此,将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显得格外有现实意义。
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基础上,仍有一些细节规定亟待完善——环境保护已被明确纳入地方政府职能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职责划分以及责任追究如何划分?众所周知,环境保护非环保部门一家之事,由地方主要领导终身负责,固然能强化领导责任,但在此基础上,仍需进一步细分职责、明确责任归属。更进一步说,确立地方领导对环境保护终身负责,旨在倒逼梳理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各方责任,只有以法律法规等制度手段对此加以明确,才能确保这一制度初衷落到实处。
对于地方领导来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既是一种问责压力,更是一种主动作为改善环境的动力。不过,对于公众来说,信息公开是环境保护的首要问题。只有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公众才能准确掌握真实的环保状况,在监督政府积极履职的同时,约束自身行为、减轻环保压力。从这种意义上讲,落实环保终身追责离不开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只有先让公众看到环境现状,才能确保在公众监督的视野中实现终身追责。李克强总理曾多次指出,将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际上,负面清单模式完全可以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上——明确列举出“例外”适用范围,除此之外都在“原则”约束之内。以生态环保终身追责为契机,不妨探索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化和常态化。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良好的自然环境是理应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明确环保责任只是第一步,如何将问责的压力转化为行动的动力,仍有赖于制度的完善以及细节的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