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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浙江省水利厅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小水电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设施设备老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运行达不到水电站相关技术管理要求,更新改造经济上不合理的或通过更新改造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不合格,通过整改无法达到水电站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 3.已经停产,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