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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

 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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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我有2个问题不是很明白,1.在图纸和实际中经常见到吊装的疏散指示标志,一般用在疏散走道拐弯的地方,这样是否违背上述第2条?
2.“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这句话该如何执行?大家都做成下图1中的这样间距小于1m(这也是建规图示的做法),我觉得做成图2这种间距小于20m的也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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