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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咨询者是个体户,从肉品加工厂购进有包装的鸡肉和猪肉,在他给企业供货的时候,被企业索要食品经营许可证,我们给出的解释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但是厂家的说法是别的供货商就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什么他不能提供。在此,我发表下个人的意见,也欢迎小伙伴们参与讨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章附则中有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个人认为,虽然鸡肉和猪肉都进行了包装,但只是进行了切割等处理,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所以并不影响其作为食用农产品,因此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欢迎大家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