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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进口的一种新材料征收反倾销税!

 材料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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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针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的倾销措施作出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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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材料之友:对韩国产品必须往死了整!对泰国和马来西亚,看看有没有韩资背景,没有可以少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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