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保健品观察:国内市场的氨基酸类婴配、特医食品呈现被进口产品垄断的局面。公告落地后,行业被进口产品垄断的窘境将得以破除,从而极大地刺激国内市场,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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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氨基酸类物质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国相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公告附录表格汇总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等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中可以使用的单体氨基酸。 公告将附录一中化合物来源L-谷氨酸钾、L-谷氨酸钙、L-赖氨酸-L-谷氨酸分别修改为“L-谷氨酸钾一水物”、“L-谷氨酸钙四水物”和“L-赖氨酸-L-谷氨酸二水物”,将L-盐酸组氨酸一水物的化学名称修改为“L-2-氨基-3-咪唑基丙酸盐酸盐一水物”,以使上述氨基酸的化合物来源、化学名称与分子式协调一致;为了确保附录二pH测定方法与附录一pH指标的配套,删除了附录二“附表4pH测定溶液制备方法”中“L-谷氨酰胺”“L-天冬氨酸镁”的相关内容。 公告表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的20余种氨基酸类物质,在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作为食品用香料使用时,其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执行,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本公告执行。 公告表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的衔接问题,将在GB 14880的修订过程中统一纳入氨基酸的使用规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