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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抽检将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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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在医疗器械抽检过程中的检验工作、复检工作与检验结果处置要求。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相关检验机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抽查检验工作的,将调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企业和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检查强度和频次;对检验方案中明确为风险监测抽检的,不予复检;抽样产品不符规定,应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处理结果应在提示函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器械抽检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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